無錫律師提出離婚有什么規定
文章來源:未知;時間:2021-07-19 13:36
1、人民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則享有的起訴權益。契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契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被告對裁定不服的,能夠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辯論狀。辯論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稱號、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擔任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論狀之日起五日內將辯論狀副本發送被告。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狀況需求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能夠延長六個月;還需求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失蹤、下落不明是要一方分開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寓居的中央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不聯絡,沒有一點音訊,而且時間持續兩年以上。滿足這些條件,法院才會認定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視為夫妻感情決裂,判決離婚。 能不能離婚或者是想離婚,需求依據男女雙方的詳細狀況來看,看選擇哪種離婚方式,看你們之間能否存在能夠判離婚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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