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律師解答離婚時財富分割遵照以下準繩:若能雙方協商分歧,或者簽署有真實有效的內部協議,則尊重當事人的意義表示;假如沒有方法協議分歧的狀況下,由法院綜合思索多方面要素,停止判決分割財富——準繩上雙方均勻分割;同時傾向于維護為家庭付出較多利益者,常常能夠多分;另外無過錯方能夠主張多分并且請求損傷賠償,這種損傷賠償包括了物質賠償和肉體賠償。也就是說,假如協議離婚中,一方自愿或容許凈身出戶,法律并不干預。在訴訟離婚中,男女雙方簽署協議,以其他權益作為交流條件,商定男方凈身出戶,只需不違犯社會公序良俗,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同樣視為有法律效能;或者法庭調解的過程中,一方自動放棄分割財富的權益主張,則有可能凈身出戶。
除了以上的狀況我們不難看出,不論在任何狀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取得財富權益;只需雙方尚未達成分歧意見,凈身出戶的可能性近乎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