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范、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依法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單位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團體會員、聯系會員。
第六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協會普通會員。
依法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證券系統機構以及地方上市公司協會等,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投資機構以及與其他上市公司相關的研究、服務機構等,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聯系會員。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上市公司協會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
(二)當地駐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接受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擁護協會《章程》;
(五)愿意接受協會對其的業務指導,接受協會的委托開展工作;
(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個人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金融領域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二)對上市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 籍
第十一條 加入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協會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的經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等,并承諾擁護協會《章程》;
(二)按照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復印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個人申請加入協會需提交上述第(三)項外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進行會員注冊登記并向申請人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以上會員合并,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余機構依協會規定程序加入協會;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變更后,應按協會規定的程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申請退會,但法律法規以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票被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境外交易場所依法終止上市或終止掛牌;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被吊銷營業執照;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后,按照協會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協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 會員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會員設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個人會員應當由其本人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委派的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授權代表須事先征得協會會長辦公會的確認。
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后,繼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上述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只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即可。
第十八條 會員副會長、會員副監事長委派或更換代表,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理事單位更換理事代表。
監事單位的監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監事長辦公會及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監事單位更換監事代表。
第二十條 會員理事、會員監事、會員常務理事、會員副會長、會員副監事長的職務變更,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后,提交其產生的機構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單位會員應當設聯絡人一名,由董事會秘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擔任,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系。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二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相關資料,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工作或者專門委員會,為會員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平臺。
協會設立委員會主要包括: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監事等專門委員會,以及融資、并購重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信息技術、財務會計、法律、自律督導、自律協調、政策咨詢、戰略研究、專家顧問、國際交流、金融服務等專業(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的設立、組成人員和活動開展,由會長辦公會負責落實,并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第五章 獎勵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為會員規范發展或者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其相關人員,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協會可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上述獎勵應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并將相關人員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相關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提醒;
(三)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會員未及時、主動繳納會費,逾期六個月及以上的,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限制會員部分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或者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等權利。
第三十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告誡;
(二)會員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蚪獬湓趨f會擔任的職務;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兩條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上述處理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并將相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在協會擔任職務。
對會員的處分,經協會調查取證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或其他自律規則的規定做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會員及相關人員對協會做出的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協會申請復核。協會對復核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復核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受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虺蜂N。
第三十二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再培訓。
第三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復核等相應程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會員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協會可將會員所受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