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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未知;時間:2017-11-30 15:33
葛律師稱,我國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這個定義比較模糊,沒有明確保護的范圍。
葛律師曾經代理過一起家長狀告某輔導班的案子,在該案中,家長本來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區為孩子選了輔導班并預付了8000元。但上了幾次課后,該教育機構就將辦學點搬到了十幾公里之外的其他區。家長向法院起訴,但最終該案并未以消費糾紛處理。
葛律師認為,像這樣的教育性服務行為應該屬于消費糾紛,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